东京备忘录和巴黎备忘录将于202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开展集中大检查活动(CIC),检查内容为“海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这是对MLC相关条款的第二次集中大检查,上次针对MLC检查是在2014年,检查内容主要关于MLC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
为了帮助大家做好充分的迎检准备,作者逐一梳理了CIC检查问题清单中每个问题所涉及的公约条款、问卷解释、注意事项和常见缺陷。
标题二、就业条件 规则2.1 – 海员就业协议 目的:确保海员取得公平的就 业协议。
1. 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在一项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中加以规定或提及并应与守则中规定的标准一致。
2. 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在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在签字前自由接受的前提下,取得海员的同意。
(a) 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应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或者,如果他们不是雇员,契约性或类似协议的证明)为其提供本公约所要求的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b) 签署海员就业协议的海员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还要为海员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确保其在充分理解了其权利和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
(d) 应采取措施确保包括船长在内的海员在船上可以容易地获得关于其就业条件的明确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包括一份海员就业协议的副本,还应能够供主管当局的官员,包括船舶所挂靠港口的官员查验;以及
1.海员是否必须签署海员就业协议(SEA):MLC2006 明确所有海员必须有由船东或船东代表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如果他们不是雇员,也需要契约性或类似协议的证明),并明确将船东作为协议下负责的一方,即使其他人如海员管理代理也可能有与就业相关的责任。一些国家已制定了标准的SEA表格,允许船东和任何其他雇主(如海员管理代理)共同签署或作为保证人签署。SEA(海员雇佣协议)必须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签署。除了相关国家法律明确特定人员(如船长)有代表船东签署的权力外,任何非船东的签署人出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如体系文件)证明其被授权代表船东的文件。根据目前MLC 2006 ,关于SEA中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是留给国际劳动组织公约通过国家法律和实践(或船旗国承认适用于SEA的其他法律)来确定的一些普通合同法细节之一。没有任何规定阻止使用电子SEA,但使用电子SEA不应以任何方式削弱A2.1标准下的义务,包括船东和相关海员各自拥有已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的事实,也不应增加检查员获取这些文件的麻烦。
2.有关海员签署的SEA是否要原件在船:MLC2006 第A2.1标准第1款(c)要求船东和相关海员各自拥有已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的原件,但未规定这些原件需“随船携带”。由于《A2.1标准》第1款(d)和第2款仅要求船上提供协议及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副本,即除非相关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在船上保留原件。鉴于避免为证明海员拥有该原件时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海员最好原件在船以供检查。
3.海事劳工公约规定就业协议的最长期限。 事实上,标准A2.1设想SEA(海员雇佣协议)为不定期合同。然而,SEA的期限和在船上连续服务的最长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第A2.4标准第2款中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日历天带薪年休假权利和第3款和第A2.5.1标准第2(b)款关于少于12个月期间内享有遣返权利的规定进行综合理解,这些规定在原则上对船上或船舶连续服务的期限设定了限制,应为11个月。
2.建议将海员就业协议、工作休息时间表、工资账单、工资支付记录和投诉程序的副本等文件装入同一个文件袋保存;
- 海员的SEA(或其他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证据)和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以及SEA标准表格(英文)
- 海员未持有效的海员就业协议(SEA),或其协议包含违反海员权利的条款规则2.1, 第1段)
规则2.1 – 海员就业协议2. 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在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在签字前自由接受的前提下,取得海员的同意。
(d) 应采取措施确保包括船长在内的海员在船上可以容易地获得关于其就业条件的明确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包括一份海员就业协议的副本,还应能够供主管当局的官员,包括船舶所挂靠港口的官员查验;
(a) 满足最低标准,以确保在船上工作和(或)生活的海员的任何居住舱室安全、体面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b) 经过检查并确保起初并持续符合这些标准;
1.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为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供应给海员的食品和饮用水的数量和质量及适用于各餐的膳食标准规定最低标准,并应开展教育活动促进对该标准的认识和实施。
1. 各成员国应确保采取措施向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需的牙科治疗,这些措施应:
目的:确保海员的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职业安全和健康1.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训。
12.一份当前有效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非英语的情况辅以英译文,应随船携带,并将证书的一份副本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如有要求,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向海员、船旗国检查员、港口国授权官员、以及船东和海员的代表提供一份副本。
1. 在不妨碍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可能规定更宽的范围的情况下,海员可以使用船上程序提出关于任何被指称为构成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海员权利)之事项的投诉。
2. 各成员国应在其法律或条例中确保存在适当的船上投诉程序以满足规则5.1.5的要求。此类程序应寻求在尽可能最低的层次解决投诉。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海员均有权直接向船长或在其认为必要时,向适当的外部当局投诉。
四、海员就业协议(规则2.1)3、 规定海员在签署就业协议前可以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标准2.1.1 b)
如:本船东采取措施保证海员在签署《海员上船就业协议》前已对协议进行了审查并被征询意见,确保其充分理解了其权利和义务后自愿达成协议。
海员在哪里可以获得船舶的船上投诉程序副本?根据MLC 2006 第5.1.5标准第4款规定,海员必须获得适用于他们所在船舶的船上投诉程序副本,以及他们的海员雇佣协议(SEA)的副本
船上投诉程序:船舶必须设立船舶上的投诉程序,用于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声称违反《2006年劳工条约》要求(包括海员权利)的海员投诉(规则 5.1.5, 第1段)。必须为所有海员提供一份适用于该船舶的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标准A5.1.5, 第4条)。这份副本应使用船舶的工作语言。
3.持有一份有效的SEA,并且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他们的工作条件、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
5.核实是否有详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并且这些记录是否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标准。确保海员能够随时查阅这些记录,了解他们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情况;
6.能够查阅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资料和指南,并且海员能够获得相关培训和信息;
8.船上的海员手册或类似文件,确认其内容涵盖了工作条件、行为规范、应急程序等,并且海员能够随时查阅;
9.了解如何提出投诉以及他们的权利保护措施。船上是否有明确的投诉程序,并且海员能够轻松获得相关信息和支持;
- 私下面谈,与海员确认在签署SEA时,他们有机会查看和寻求建议,并在签署之前自由接受协议
-船舶未张贴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符合声明、MLC4.2和MLC2.5.2证书
-张贴的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符合声明、MLC4.2和MLC2.5.2证书已过期
3、根据条例5.2,海员就业协议的标准格式和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是否受港口国的控制,是否有英文版本?
标准A1.4 – 招募和安置 5. 采用了本标准第2段所述之制度的成员国,应至少在其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中:(c) 确保其领土内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iii) 核实被其招募和安置的海员合格并持有该相关工作所必须的证书,并核实海员就业协议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和条例和构成就业协议一部分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
标题二、就业条件 规则2.1 –海员就业协议 目的:确保海 员 取得公平的就 业协议
3. 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相符合的范围内,海员的就业协议应被理解为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
标准A2.1 – 海员就业协议 2. 如果集体谈判协议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该协议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如果海员就业协议和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语言不是英语,
规则5.2 – 港口国的责任 目的:使各成员国能够履行本公约关于在外国船舶上实施和执行公约标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责任
1.集体谈判协议如何在SEA中体现:MLC 2006 第2.1条第3款规定:“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相符合的范围内,海员的就业协议应被理解为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SEA可以通过使用措辞表明SEA的当事方(船东和海员)打算将适用于海员的整个集体谈判协议视为SEA的一部分,来纳入集体谈判协议(CBA)。相关SEA甚至可以是一个一页的文件,包括具体的个人身份和其他就业信息,随后包含一项声明,指出双方同意工作条件如在识别的集体谈判协议中所述。这种类型的SEA附带明确信息(MLC A2.1标准第1款(d)提到的),使每位海员了解其在适用CBA下的权利。
2. 海员就业协议的理解:MLC, 2006第二条第1款(g)将海员就业协议(SEA)定义为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这是一个包容性的定义,涵盖了各种法律体系、实践和格式。具体包括就业协议和协议条款,但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或实践的要求采用其他格式。MLC 2006第2.1条第1款简单地描述SEA为“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必须“符合规范中的标准”。在与国家法律和实践兼容的范围内,SEA被理解为(通过引用)包括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如《A2.1标准》第2款所规定。这意味着除了一些特定的要素如海员姓名等外,集体谈判协议可以形成SEA的全部或部分。然而,无论SEA的具体形式如何,成员国都需要制定规定包括在SEA中的事项。这些事项的清单列在《A2.1标准》第4款(a)到(j)中。集体谈判协议必须使用英文(仅限于参与国际航行的船只)(A2.1标准,第2段)。
2.检查海员就业协议的标准格式和如有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海事劳工公约;
3.检查海员就业协议的标准格式和如有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如果不是英文版本,是否另外有英文版本;
4. 海员就业协议的标准格式和如有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是否船员可以容易获取。
- 集体谈判协议(CBA)构成海员就业协议(SEA)的一部分,而在船舶上未保留该协议
3. 本标准第1(e)款中所述的文件不得包括关于海员工作的质量和其工资的陈述。该文件的格式、将要记录的细节和这些细节将被记录的方式应由国家法律确定。
4. 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具体规定受其国家法律约束的所有海员就业协议需要包括的事项。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就业协议均应包括以下细节:
(i) 如果协议没有确定期限,各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及所要求的预先通知期,船东的预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员的预先通知期;
(iii) 如果协议是为一次航程而订,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达目的港后海员应被解雇前所须经历的时间;
Q4问题为 SEA必须至少包含《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A2.1标准第4(a)–(k)段中列明的事项(A2.1标准,第4段)。Q5问题是前述项目必须符合MLC 2006的要求
这两个问题主要检查SEA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船长在准备工作中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4. 船东信息错误,检查船舶船东信息是否和就业协议表格中船东信息及最后盖章的信息一致;
船长需要依项检查每项内容是否正确,工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及签字和盖章正确。
- SEA(或其他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证据)和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以及海员个人持有的SEA
- 持有的SEA不包含《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A2.1标准第4(a)–(k)段中的事项
1. 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2. 应给海员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帐目,包括工资、额外报酬,以及在其报酬采用的货币或兑换率不同于曾经达成一致的货币或兑换率时所用的兑换率。
3. 各成员国应要求船东采取措施,例如本标准第4款中规定的措施,为海员提供一种将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家人或受赡养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
(a) 如果其本人愿意,在海员订立协议时或在协议期间使其能够通过银行转帐或类似方式拨出其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汇给其家庭的一种机制;和
5. 本标准第3和4款下之服务的收费应在数额上合理,且除非另行规定,货币兑换率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采用主要市场汇率或或官方公布的汇率,而不得对海员不利。
海员必须按照其就业协议(SEA)中规定的间隔(最多每月一次)和全额支付其工资(规则第2.2条,第1段;A2.2标准,第1段)。海员每月有权获得一份账单,显示其月工资及任何授权扣除项,如津贴(A2.2标准,第2、3和4段)。
2. 查看每月发放的工资账单,确保上面有详细记录海员的工资支付日期。确保每月支付的工资包含所有应得部分,如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4. 海员持有工资支付记录或银行对账单,核实工资支付的实际日期和频率,及金额是否工资单一致;
5.检查官可能会通过与海员面谈或其他方式,了解船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确认是否按月足额收到工资;
- 反复出现工资未支付或长期未支付工资,工资账目伪造或存在多套工资账目(标准 A2.2, 条款1 和 2)
标准A1.4 – 招募和安置 5.(c) (iii) 核实被其招募和安置的海员合格并持有该相关工作所必须的证书,并核实海员就业协议符合所适用的法律和条例和构成就业协议一部分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
标准A2.1 – 海员就业协议 4. 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具体规定受其国家法律约束的所有海员就业协议需要包括的事项。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就业协议均应包括以下细节:(j) 提及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标准A2.2 – 工资 1. 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标准A4.5 – 社会保障 7. 规则4.5第1款下的保护可视情包含在法律或条例、私立机制或集体谈判
工资标准:MLC 2006 第2.2条 海员应根据其就业协议全额支付工资。公约没有为海员设定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船旗国的国家法律处理。船舶集体谈判协议CBA中包括海员最低工资标准,海员SEA工资应不低于CBA中的最低工资标准。
1.检查集体谈判协议(CBA)和海员就业协议(SEA)中对工资标准的描述,确认SEA中的工资标准不低于CBA;
2. 查看海员的工资单,确保每月发放的工资单上详细列明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确认工资单上的金额与CBA或SEA规定的一致;
3.检查海员工资支付记录情况,确认工资支付日期、金额和汇率是否与CBA或SEA中的规定相符。
4.检查官可能通过面谈,了解海员是否按CBA或SEA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到工资;
5. 需要检查确认海员收到工资和每月工资账单及支付记录或银行对账单金额一致;
6. 查看船上或公司关于工资支付的投诉记录,确认是否有海员因工资问题提出投诉,和公司核对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1. 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5. 本标准第3和4款下之服务的收费应在数额上合理,且除非另行规定,货币兑换率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采用主要市场汇率或或官方公布的汇率,而不得对海员不利。
标准A2.5.1 – 遣返 3. 成员国应禁止船东要求海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禁止船东从海员的工资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这是船旗国实施的问题。MLC 2006 第A2.2标准第3、4和5款规定,海员必须有一种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收入发送给家庭成员、依赖人或合法受益人;分配金应按时直接汇给海员指定的人;此服务的任何收费必须合理。
1. 为逐步完成规则4.5中的全面社会保障保护而需要考虑的分项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并由规则4.1规定的医疗、规则4.2规定的船东责任、以及本公约其他标题所提供的保护来补充。
2. 在批准本公约时,各成员国根据规则4.5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应至少包括本标准第1款所列9个分项中的3个。
第十六条船东或海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其招募的海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商业保险,并按时足割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船东招募海员服务机构派出的海员的,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社会保险缴纳责任方,确保上船工作的海员社会保险持续有效。
海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船东或海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船东应要求海员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海员个人缴纳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船东与海员服务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诱导海员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海员本人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请求的,船东与海员服务机构应拒绝并对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培训。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对社会保障的要求是什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所有海员都应享有社会保护。这包括多项互补的要求,如与职业安全与健康、体检、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膳食相关的预防性措施。社会保护主要在第4章中涉及,具体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规则4.1)、船东的责任(规则4.2)和社会保障(规则4.5)。规则4.5及相关标准A4.5明确成员国需“根据其本国情况采取措施”,至少在三个方面为其境内通常居住的所有海员提供补充的社会保障保护。这种保护不得低于其境内岸上工人所享有的保护。如果一个国家为海员提供的社会保障系统满足该基本条件,该国家在提供社会保障给海员的义务方面即可批准MLC,2006。灵活性被提供以促进履行这一义务。
3.检查扣减额的具体类型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社会保险、预支款项等;
10a,如果发生死亡和长期残疾赔偿,船上是否有由财务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文件证据?
标准A1.4 - 招募和安置 5(c) (vi) 通过保险或其他适当的等效措施建立一套保护系统,以赔偿海员因招募和安置服务或相关船东未能履行其在海员就业协议下的义务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并确保海员在聘用前或聘用过程中被告知其在该系统下的权利。
规则4.2 – 船东的责任 目的:确保在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方面对海员予以保护
1. 针对海员根据其就业协议在船上服务期间发生的或在此种协议下就业所引起的疾病或受伤的经济影响,各成员国应根据守则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存在向在船上就业的海员提供从船东那里获得实质性援助和支持的权利的措施。
1.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船东根据以下最低标准,对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a) 对于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员,船东应有责任对海员从开始履行职责之日起到其被视为妥善遣返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或源自这些日期间的就业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
(b) 船东应提供财务担保,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
(c) 船东应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机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以及
(d) 如果发生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船东应有责任支付丧葬费用。
2. 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把船东支付医疗和膳宿费用的责任限制在从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的期限内。
(a) 只要患病或受伤海员还留在船上或者在海员根据本公约得到遣返以前,向其支付全额工资;以及
(b) 从海员被遣返或到达上岸之时起直到身体康复,或直到有权根据有关成员国的法律获得保险金(如果早于康复的话),按照国内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1. 就标准A4.2.1第8款和本标准而言,“合同索赔”一词系指按照国家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的规定,与任何因职业伤害、疾病或风险而引起的海员死亡或长期残疾相关的索赔。
什么是船东责任?MLC 2006 第4.2条和相关规范要求船旗国确保所有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员在其服务期间,根据海员就业协议或因此类协议而引起的疾病、受伤或死亡的财务后果方面得到船东的物质帮助和支持。这些财务支持包括工资损失以及医疗和其他费用。这些规定补充了关于船上和岸上医疗保健的第4.1条以及关于社会保障的长期保护的第4.5条的保护措施。MLC 2006 标准A4.2.1第1款(b)规定,每个成员国应当制定法律和法规,要求其旗船船东在海员因职业伤害、疾病或危险导致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下提供财政担保保障,确保赔偿,如船旗国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
船东责任是否有任何限制?根据MLC 2006 第4.2条和相关规范,船东的责任是:(a) 对于海员在开始工作和被正式遣返之间因病或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 (b) 对于在(a)项期间内因海员的工作而导致的疾病或受伤。对于支付医疗护理费用、食宿费用(对于远离家庭的海员而言)以及相关的工资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可能被限制为不少于16周的一段时间。
船东责任是否存在任何例外?根据MLC 2006 标准A4.2.1第5款,国家法律或法规可以免除船东在以下情况下的责任:
财政担保提供死亡和长期残疾赔偿的覆盖范围是什么?通过2014年修正案纳入MLC 2006 的标准A4.2.1第8款详细列出了财政担保系统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以确保对合同索赔进行赔偿。所谓的“合同索赔”是指任何与海员因职业伤害、疾病或危险导致死亡或长期残疾相关的索赔,依据国家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规定。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 标准A4.2.1 –船东的责任第8条。
海员如何知道他们受到提供死亡和长期残疾赔偿的财政担保系统的覆盖?公约规定,所有船只都必须携带由财政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政担保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据,详细列出应包括在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据中的请求信息[见公约附录A4-I]。副本应张贴在船上显眼位置,以便海员查阅。如果有多个财政担保提供者提供保险,每个提供者提供的文件应携带在船上。国家法律和法规应确保,如果船东的财政担保被取消或终止,海员应事先收到通知。此外,除非财政担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向船旗国主管机构发出通知,否则财政担保在财政担保有效期届满前不得终止。
-如海员的长期伤残性质使其难以评估其可能享有的全部赔偿,未向海员支付中期支付
10b,在遣返时,船上是否有由经济担保提供者出具的经济担保证明或文件证据?
实施和执行责任 第五条 3.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5.各成员国应对在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有效行使其管辖和控制。
标准A1.4 – 招募和安置3 (a) 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根据该组织与船东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运营;
标准A2.1 – 海员就业协议 5.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确定海员和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业协议发出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最短期限的长度应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七天。
1.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确定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最低年休假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海员对这种休假的特殊需要。
2. 取决于对在这方面考虑到海员的特殊需要的适当计算方法作出规定的任何集体协议或法律或条例,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计算服务期长度的方法应由各国主管当局或通过适当的机制来确定。合理的缺勤不应被视作年假。
3. 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当的条款,规定:(c) 船东应同意给予的具体遣返权利,包括关于遣返的目的地、旅行方式、船
3. 成员国应禁止船东要求海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禁止船东从海员的工资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
9. 成员国应促进海员的迅速遣返,包括在他们被认为被遗弃的情况下,依据标准A2.5.2第2段的定义。港口国、船旗国和劳工输出国应合作,确保在其领土内被遗弃的海员或在悬挂其旗帜的船上工作的海员能够享有本公约下的权利和待遇。
2. 就本标准而言,若船东违反本公约规定或海员就业协议条款,有以下情形的,海员应视为被遗弃:
(c) 以其它方式单方面断绝与海员的关系,包括未能支付至少为期两个月的合同工资
4. 财政担保制度应,根据本标准,向悬挂成员国旗帜的船舶上任何被遗弃的海员提供直接获取途径、充分覆盖范围和快速财政援助。
6.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且适用规则5.1.3第1或第2款的船舶在船上携带一份由财政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政担保证书或其它财政担保证明文件。应在船上醒目位置张贴一份副本,供海员知悉。若有不止一个财政担保提供者提供了保障,应在船上携带每个提供者所提供的文件。
7. 财政担保证书或其它财政担保证明文件应包含附件A2-I所要求的信息。它应为英文版或附英文译文。
10. 遣返费用应负担以适当和迅速的方式旅行(一般为乘飞机)的费用,并包括向海员提供自离开船舶至到家期间的食宿、必要医疗、个人物品通行和运输以及因遗弃而产生的任何其它合理费用或收费。
什么是遣返的权利?如何确保进行遣返并支付相关费用?MLC 2006 第2.5条第1款规定,海员享有无需自费遣返的基本权利。具体的遣返权利,特别是获得权利之前的期限,已在第A2.5.1标准中规定。MLC 2006 第2.5条第2款规定,船旗国必须要求其船只提供财务担保,以确保按照公约的要求及时遣返海员。
船东能否在遣返权利产生时决定不提供遣返?任何船东在海员遣返权利产生时拒绝提供遣返的决定都违反MLC 2006 第2.5条的规定。此外,这可能导致海员超过默认的11个月最长连续工作期限而未休假,因此也违反MLC 2006 第2.4条的规定。
什么情况下海员被认为“被遗弃”?遗弃事件的财务担保系统的形式是什么?根据MLC 2006 第A2.5.2标准第2款的规定,当船东违反公约要求或海员就业协议的条款时,海员应被视为被遗弃:(a) 船东未支付海员遣返费用;或者 (b) 船东未为海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支持;或者 (c) 船东以其他方式单方面终止与海员的联系,包括未按合同支付工资至少两个月。根据第A2.5.2标准第2条的规定,要求确保在海员被遗弃时提供迅速有效的财务担保系统。每个成员国都应确保为其船只提供财务担保系统,该系统提供直接访问、足够的覆盖范围和迅速的财务援助,以帮助被遗弃的海员。财务担保系统可以是社会保障计划、保险、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安排。其形式应由成员国在与相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磋商后确定
遗弃事件的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援助内容是什么?提供的援助应足以覆盖:(a) 从船东根据就业协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法律应支付给海员的未付工资及其他待遇,限制为任何这类未付款项的四个月;(b) 海员合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遣返费用;以及 (c) 海员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足够的食物、必要的服装、住宿、饮用水供应、必需的生存燃料、必要的医疗护理以及遗弃行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费用,直至海员抵达家中。遣返费用应涵盖通过适当和迅速的方式(通常是航空方式)的旅行,包括从离开船只到抵达海员家中期间的食宿、必要的医疗护理、个人物品的传送和运输,以及由遗弃事件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或费用。
海员如何知道自己在遗弃事件的财务担保系统下得到保障?MLC 2006 第A2.5.2标准第6款规定,那些需要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合规声明的船只,应在船上携带由财务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明。该证书应张贴在海员可以看到的显著位置。如果有多个财务担保提供者提供保障,每个提供者提供的文件应一并携带在船上。根据第A2.5.2标准第11款的规定,财务担保在财务担保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除非财务担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国的主管当局。
在海员被遗弃的情况下,港口国的角色是什么?《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在这方面没有详细规定。然而,根据标准A2.5.1第7和第8段,每个成员国应促进在其港口停靠或通过其领海或内水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的遣返以及他们在船上的更替。特别是,成员国不得因船东的财务状况或船东无力或不愿更换海员而拒绝任何海员的遣返权利。
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会保护的责任- 如果船东使用了私人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该服务必须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持有许可或认证或受监管(A1.4标准,第2段)。 海员不得为使用这些服务支付费用(A1.4标准,第5(b)段)。
- 通过未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持有许可或认证或受监管的私人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招聘的海员,或其许可证或证书或任何类似文件不再有效
- 通过一个未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的招聘与安置服务招聘的海员,在船东无法证明其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一致性的情况下,在船上工作
-未携带财务担保提供者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明,包括与社会保障计划相关的情况。
-财务担保证书副本或其他文件证明未张贴在船上显眼的位置,供海员查阅,或证书已过期
-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明未包含附录 A2-I 中规定的必要信息。证书未以英文编制或未附有英文翻译
在本次年度集中大检查之前,船长要了解海事劳工公约的适用范围,检查MLC相关文件,认真做好检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海事劳工公约适用船舶和海员:适用于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公约适用于除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和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以外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无论其为公有或私有。公约不适用于军舰和军事辅助船。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员。
1.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临时海事劳工证书可以由主管当局或经授权的承认组织颁发给一艘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得展期。临时证书的有效期内不需要附有海事劳工合规声明(DMLC)。MLC 2006 第5.1.3标准第5至7款规定可以允许发放临时证书的情况,即:
2.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证书应由主管当局或主管当局为此目的而正式授权的认可组织签发给船舶,有效期不超过5。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性通常(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由主管当局或经授权的RO进行中间检查,以确保持续符合实施本公约的国家要求(MLC 2006 第5.1.3标准第2款)。证书在经过满意的中间检查后应加注。海事劳工证书必须附有DMLC,否则它是不完整的。。
3.DMLC第I部分:这部分由主管机关编制,陈述在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实施公约的国家要求,包括对具体船舶类型的要求和对公约有关要求的等效免除等。公司向船旗国主管机关申请签发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然后,“根据主管当局的授权”颁发DMLC。如果授权,RO可以发放海事劳工证书(MLC),其中包括附加的DMLC由主管当局签署的第I部分。DMLC的第一部分应标明每个16个认证领域的国家要求,包括船舶类型特定要求。
4.DMLC Part 第II部分:公司声明部分。这部分由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编制,列明了为符合公约及国家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有关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的持续符合、不断改进。并由主管当局或经授权的RO认证。
5.船上投诉程序:根据MLC 2006 规则5.1.5条规定,船舶必须设立用于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海员投诉的船上程序,这些投诉指控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海员权利)。规定不得妨碍海员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法律手段寻求纠正的权利。
3. 检查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和MLC4.2.1&MLC2.5.2证书的副本张贴在海员可查看的公共地方。如果这些文件不是英语,还因该附有英语翻译;
限于个人的知识和见解,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以便能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再次感谢您的阅读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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