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3日,在全市网络餐饮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中,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网络餐饮第三方服务平台丰城区域代理商(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制定并落实送餐人员配送容器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制度,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2026年4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整改期过后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下属站点个别骑手仍未做到每日对配送箱进行清洗消毒。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对送餐人员的配送容器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外卖平台代理商未对送餐人员配送箱定期消杀的违法典型,暴露出配送环节末端卫生管控缺失。此案的查处,对于压实平台代理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配送容器消毒法定义务,防范食品污染风险,规范外卖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有着重要警示意义。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日,根据网络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阳新区分局对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健康证已过期,但仍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阳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旨在督促小吃店等小微餐饮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持证上岗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秩序,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2026年2月4日,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清洗消毒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合格消毒可有效杀灭餐具表面细菌、病毒、寄生虫等有害微生物,预防肠胃炎、传染病、食源性疾病,杜绝交叉感染,守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餐饮经营主体应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操作,依法履行餐饮经营食品安全义务,杜绝因餐具消毒不到位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卫生舆情等问题。
案情简介:2026年2月3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高某餐饮服务店原料库内发现一箱扁桃仁混合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发现一包迷你小蛋筒(原味)(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网络餐饮原料管控不严、记录制度缺失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通过依法查处,有力震慑使用过期原料生产经营、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违法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原料采购、储存、使用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推动网络餐饮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