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以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严守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重要工业产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以案件查办提升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现将2025年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再生物资回收利用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5年1月21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经查,在2025年1月15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接到举报,通过检查,当事人仍然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工作人员使用叉车转运废旧物资,因当事人无相关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该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东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某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案
2025年1月3日,河东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假冒的牛栏山白酒。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10瓶未开封涉案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系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批牛栏山陈酿酒共购进了1件,规格:12瓶/件,销售价格是16元/瓶,已销售了2瓶,销售金额3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栏山陈酿酒的进货查验相关资质。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5年4月9日,河东新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商标侵权的10瓶牛栏山陈酿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缆案
2024年10月12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南阆检刑行意〔2024〕50号),意见书建议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从供货商处先后购进了100米超太牌电缆线卷,青恒ZC-RVS电缆线日,当事人先后从另一供货商处购进了100米大超太橡套软电缆线米超太橡套电缆线米系列电缆线元。当事人上述电缆已经销售完毕,获利5000元。经阆中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相同品牌、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的系列产品进行委托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6月17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1028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6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线索,称某太安鱼餐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4月28日,经射洪市计量监督检定所对当事人使用的杆秤进行检定,使用1kg砝码读取数值为1.4kg;使用2kg砝码读取数值为2.8kg;使用3kg砝码读取数值为3.5kg,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杆秤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1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杆秤1杆和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诺力诺香葱苏打”500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617,保质期210天,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5日)、“鸿吧蒸枣沙蛋糕”1000克(净含量:散装称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033,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40801)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5年06月16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8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健康管理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组织20余名老年人观看肽的宣传视频,同时在体验多功能治疗仪,并销售“耗牛骨小分子低聚肽特殊膳食”,当事人讲台旁边的白板上写有“促进细胞再生、激活细胞、抑制细胞病变、修复细胞亚健康,肿瘤”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从成都健齐立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耗牛骨小分子低聚肽特殊膳食”4盒及散装400袋,购进价格分别为318元/盒(4克×30袋),10元/袋,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宣传其销售“耗牛骨小分子低聚肽特殊膳食”的能够治疗尿频、尿急、肿瘤等病症,且无法提供相应的权威证明材料,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5袋,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为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22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某公司未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用脱脂纱布块案
2024年11月2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绵竹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的《案件移送函》,函称2024年10月16日在飞行检查中发现由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cm*6cm-8层的医用脱脂纱布块未在其医疗器械注册证范围内。经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扣押的规格为6cm*6cm-8层的医用脱脂纱布块为该公司生产,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该公司核准可以生产的医用脱脂纱布块不含6cm*6cm-8层的规格。2022年12月17日,该公司在自查时发现生产的医用脱脂纱布块规格型号未在其核准范围,2022年12月19日向订单客户发出了召回通知。6cm*6cm-8层规格的医用脱脂纱布块共生产了12件,召回了9件,价格为768元/件,货值金额共92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2025年3 月 13 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室的治疗室内的药品调配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南国®西咪替丁注射液(有效期至2024.11)1盒,剩余2支,在治疗室内“医疗废物”桶中发现有使用此种药品的空安瓿1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2支过期®西咪替丁注射液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以6元/盒的价格购进涉案药品“南国®西咪替丁注射液”5盒(10支/盒),供卫生室诊疗使用,收费价格为0.8元/支,2025年1月9日给一患者使用1支,收费0.8元。超过有效期限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2.4元(3支×0.8元/支),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为0.8元。当事人使用超过有限期限的药品“南国®西咪替丁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3月10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效期的“南国®西咪替丁注射液”2支、没收违法所得0.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举报人称在某养身理疗馆接受骨盆修复服务,商家存在乱收费现象。经查,当事人以价格公示牌的形式公示了骨盆修复服务单价598元/次,背部塑形服务单价238元/次,未公示八维重塑服务价格。2023年6月5日和9月23日,当事人以请外面的老师服务效果更好为由,无视已经公示的骨盆修复服务和背部塑形服务价格,书写了“骨盆综合性修复5000元”和“复购体态私人定制修复1次/4000元”字样,诱导举报人签定了《骨盆调理康复评估表》。2024年4月6日,当事人在未公示八维重塑服务价格的情况下,给举报人制定了一份《八维重塑档案》,书写了“特价2980元”字样,让举报人签字后,实施了服务。当事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实施了八维重塑服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实施服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实施价格欺诈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3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遂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称在美 团购买美甲团购,划线,商家在平台上售价右侧标注了划线价(原价)作为被比较价格,并标注出了折扣数目。经查,当事人实体店内提供的美甲等服务未进行价格公示,构成了提供服务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美 团APP销售的服务,至上架美 团以来的实际售价均为其标注的折扣后的价格,当事人无法提供以其标注的划线原价销售过的记录和证据,其划线元应当认定为虚构的原价,构成了虚构原价进行虚假价格比较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虚构原价进行虚假价格比较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4月25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