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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易倍体育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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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小编 日期:2025-03-15 03:56:07 点击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年检材料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及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于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直接将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对材料内容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出具初审结论。

  根据有关规定,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2023年度被评估为5A等级和2024年度被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除外),可免于提交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体名单见附件2)。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省民政厅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实施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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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非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于2025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A4大小,均需原件。

  (二)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2023年度被评估为5A等级和2024年度被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除外),可免于提交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25年3月13日起可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系统(ml),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4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填写年检信息”按钮进行填报并提交。社会组织应当认线年度工作报告书》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统计表》,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打印纸质文本,理事情况表、台账信息表无需打印纸质文本。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24年度检查相关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直接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了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原件)《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2023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还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原件)。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社会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一)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4年度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的行为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的;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5)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8)社会团体违规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1)财务管理不健全,资金来源、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或者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最低标准的,或者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社会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参与涉黑恶势力活动,或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14)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5)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或弄虚作假的。

  (17)2024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被管理职能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开展、参与涉黑涉恶、非法集资、洗钱、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省民政厅官网进行公告。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民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湖南省民政厅二办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