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14年就发布了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但该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违规采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增加了劳动者职业危害风险。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某县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接匿名举报北塔某中医诊所,核查时发现,《诊所备案凭证》显示主要负责人为李某某,经询问:李某某2023年10月就没有在这里上班,由苟某某代为管理。苟某某无医师资格,为举报人看病,开具中医处方笺并用本人的微信收取诊疗费。该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小提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通过公示达到联合惩戒目的,对医疗机构违法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也起了一个警示教育作用,整顿和规范了医疗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权益。
某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对“某某美容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场所现场出示的卫生许可证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不吻合。经调查认定该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同时核实该场所从业人员李某某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美容店2024年4月15日营业至今(未满三个月)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美容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两项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2.现在较多的美容店都“藏”在城市的写字楼里面,经营场所位置较为隐蔽,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写字楼等隐蔽场所的监督巡查力度;3.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动普法和信息共享,并根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筛选许可有公共场所项目的店铺登记地址,确保生活美容场所卫生监督全覆盖,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卫生健康权益。
2024年4月1日,某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中学医务室检查,发现该医务室进门右侧治疗室地面有黄色锐器盒2个,里面放有已使用过的外科缝合线毫升空针管和头孢呋辛钠西林瓶;医务室工作人员提供的医疗废物交接本显示最后一次交接时间是2024-03-22,感染性废物7.80kg,损伤性废物10.02kg;医务室处方笺2张,姓名分别是贺某某、饶某某;日期分别是2024年3月23日、2024年3月24日;治疗室内治疗台面上有两个玻璃瓶内装有液体,容器瓶上写有开2024.3.17,失效2024.3.24。
该中学医务室未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给予该中学医务室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该医务室治疗台上的两个玻璃瓶分别装有酒精和碘伏用于给患者消毒使用,医务人员未及时更换玻璃瓶上开启及失效时间,责令该医务室立即整改。
该医务室未通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责令该医务室立即整改。
处罚情况: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当前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普遍都较为规范,但仍有少数诊所、医务室等小型医疗机构因思想不重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转运、登记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培训指导,加大日常监管执法力度,通过日常监督和在线监管等手段,切实规范医废全过程管理。
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收费系统显示:自2022年8月1日以来,医师蒋某为患者刘某、王某、朱某等开展妇科特殊治疗,并收取相关费用。该站的主要负责人程某现场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未核准登记妇科。医师蒋某取得了中医妇科学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通过提取该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妇科诊疗的相关证据、蒋某相关证件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对该站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90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各地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者、从业医生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其依法行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诊疗活动。
某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接到饶某某非医师行医举报后,现场检查核实发现:1.牙科游医饶某某摆摊于某镇X号门前,地面丢弃有已使用过口腔器(一次性口镜5具、一次性口腔探针5支、一次性口腔镊子2把),在其包内见有100mL75%酒精1瓶、100mL3%双氧水1瓶、合成树脂牙齿5板(28颗/板)、石膏牙模1个、一次性口腔塑料托盘2个;2.饶某某未取得口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涉嫌非医师行医;经查,饶某某已收取刘某咬模、定型相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饶某某收取的违法所得已现场退还,不予没收,可以作为违法所得的基数。饶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实际情况,柔性执法,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计算方法从轻裁定。
处罚情况:1.给予饶某某没收药品2瓶、器械5板/1个;2.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小提示:合法合规的医师队伍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排查和打击频率,尤其是对一些隐蔽在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非法行医场所要重点关注。同时,要加强对民众的医疗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危害的认识,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
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招牌为“李某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现场检查发现:1.该门店位于某县抚琴大道某铺面,无门牌号,门头挂有“李某药房”的指示牌。2.该场所面积约四十五个平方米,有诊疗桌一张,理疗床一张,单人床两张,还有隔间一个,里面摆放有药品。3.现场有三位患者正在输液,李某出示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书显示执业地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卫生室,李某还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登记名称为X村卫生站,有效期2020年10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进一步调查核实: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设置全县村卫生室的通知,已将X村卫生站取消。按照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年满60周岁的村医应退出村医岗位,退出后享受村医生活补助,李某已接受退出村医及养老补助。调查中没有采集到李某违法收入的确切记录,李某在接受监督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和停止执业活动。
李某在实际执业地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当事人积极配合并立即执行终止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3万元,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小提示:目前我市已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达到规定年龄要退出乡村医生从业队伍,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由于个别已退村医的业务能力得到居民认可,主动找其看病或是因个人原因想继续执业的,从而出现“非法行医”的情况。为防止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发生,需要卫健行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执法力度。